标题建议修改为:“通过手机号调取被告身份信息:法院不出具调查令时的巧妙应对”
内容重新润色如下:
打官司,立案是诉讼的第一道门槛。然而,随着我国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部分法院可能因绩效考核等原因,设法控制案件受理量,例如采取诉前联调、排队立案等方式。当面对当事人的立案材料存在缺失或缺陷时,一些法院可能不会协助当事人或律师补充、收集材料,而是直接告知不予受理,让当事人自行想办法解决。
例如,我曾代理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没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也不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由于无法通过公安户政部门查询被告的身份信息,且法院拒绝出具律师调查令,无法前往财付通公司或手机营业厅调取被告实名认证信息,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
面对这一困境,我与原告进一步沟通,了解到被告曾有过创业、开公司的经历。但原告并不知道被告所开设公司的具体名称,且由于被告的姓名较为常见,亦无法在天眼查、企查查等公开平台上通过输入被告的姓名查询、确定被告所开设的公司。
于是,我尝试在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上输入被告的手机号码,查询其开设公司的网上登记信息。惊喜的是,只显示了一家公司,且公司显示的其中一名股东名字就是被告,十有八九,该公司就是被告本人所开设的了。至此,我查询到了被告所开设公司的具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公示信息。
随后,我立即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提交申请,调取被告所开设公司的企业档案材料。在深圳地区,只需微信搜索“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信息公开”一栏选择“企业档案查询”,实名认证后,再选择“网上受理”。律师同行只需要提供律师执业证扫描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亲笔签名承诺书、立案证明、调查令、判决书、律所调查专用函或相关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等材料。
查询公司企业档案材料后,我获得了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终于,该案件起诉所需的材料准备齐全,我在被告所在地法院顺利立案。
后话:关于某法院在立案时拒绝出具律师调查令的做法,我认为这是错误的。建议日后修法可以增设相关条款,赋予律师相应申诉、复议、复查等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而言,与他人签订合同或发生经济交易行为时,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保留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至少与对方核实并记录下身份证号码,以免日后产生纠纷,给案件起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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