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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那么,具体来说,所谓的剥夺政治权力都剥夺了哪些权利呢?一共有四项。
-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虽然可以在这些单位继续工作,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政治自由,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使用。独立使用的情况共有17个,例如分裂国家罪、渎职罪、破坏选举罪等等。附加适用的情况则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这些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了解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与期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款,并在必要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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