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婚姻法司法解释:深入理解与适用
内容:
针对婚姻法相关事宜,最高人民法院特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下是部分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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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申请驳回:当事人若以婚姻法第十条以外的情况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将驳回其申请。同时,若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法院会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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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确认:夫妻一方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若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且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可推定请求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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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支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父母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法院将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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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除非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隐藏、转移、变卖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法院可支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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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收益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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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与变更: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赠与方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可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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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若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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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若存在虐待、遗弃等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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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与擅自中止妊娠: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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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售与善意购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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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屋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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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分割:离婚时,若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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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若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该财产分割协议将视为未生效,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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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与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法院将告知其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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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款协议: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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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若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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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处理财产分割: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若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依法予以分割。
这些司法解释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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